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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临床实践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18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研究生临床实践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要环节之一,为了保证研究生临床实践的顺利进行,特规定如下:

1.导师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根据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向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提交详细的下学期临床实践的安排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实践时间从下一学期开始或见研究生教育网通知(表上需写明在某科室实践的起止日期),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按研究生处统一格式要求将临床实践安排进行汇总,将汇总表及电子稿一起交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省中、市中和附属新华医院临床实践由研究生处培养科统一办理。

2. 导师在安排研究生临床实践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其他培养环节的时间安排,如专业课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开题、课题研究、论文撰写、论文答辩等等。计划表一经确定不得变动。如确有特殊原因,导师必须提前二周到实践医院科教科提出书面理由,经科教科同意后,方可变动。同时报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

3. 研究生在临床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生活管理由实践医院负责,研究生必须遵守实践医院的规章制度。表现较差,经教育后无悔改表现者,实践医院将其退回所在学院,并附退回学院的书面材料。对于被实践医院退回者,所在学院将视情节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

4. 研究生须在临床实践前一天到实践医院科教科报到,在临床实践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必须向实践医院所在科室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者由所在科室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实践医院科教科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须先经所在科室同意、实践医院科教科批准,然后到所在学院办理手续(病假需由学校卫生所或实践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同时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

5. 研究生必须按计划表规定的各科实践时间进行实践,不得任意减少或延长,不得任意更改实践科目。在科室轮转期间,必须按时到实践科室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不到者,由指导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和科教科进行批评教育,情形严重者,科教科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处,所在学院将视情节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

实践期间凡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超过假期未办续假手续或未及时销假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时间每天按5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到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 研究生在每科实践结束时,要认真写好实践小结交所在科室主任。由所在科室主任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根据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组织纪律性等方面表现,在《研究生临床实践考核表》上签具考核结果并进行评分。轮转结束后将所有考核表交科教科汇总,科教科签具意见后由研究生本人保留并于毕业前存档。

7.临床实践应在导师所在医院。校本部导师所带研究生原则上在杭州市中医院、附属新华医院。研究生确因课题需要去其他医院实践者,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出具介绍信(联系实践医院和实践费用由导师自行解决)。

附:临床实践时间、科室的安排要求

1. 根据课题的需要,临床专业科学学位研究生本专业科室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包括跟随导师门诊)。本专业相关科室不少于2个,实践时间不得少于1月;辅助科室不少于1个,实践时间不超过1个月。

2. 基础理论专业科学学位研究生临床实践主要为跟随导师门诊,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

3. 实践安排第二学年、第三学年上学期允许变动,第三学年下学期不得变动。

附件:培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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